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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文化部 - 文化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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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文化部 - 文化法規
第一條 文化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推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之籌設,特設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 籌備處(以下簡稱本處),為四級機構,並受本部指揮監督。第二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:
www.cca.gov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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